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财税[2007]65号 2007-8-6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矿山资源等级的划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矿山开采企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未统一请示省政府批准之前,新平县大红山矿区开采的铜矿石暂按7.80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余一律执行本通知中同类最高等级税额标准。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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