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3]359号 2003-12-29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一窗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接收和衔接的问题。 新纳税申报办法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明细数据是“一窗式”票表比对的信息来源,做好税务端接收工作已成为严格落实“一窗式”管理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纳税申报信息能在征管软件和金税二期中实现共享,省局对我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接收和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衔接方式:以CTAIS软件接收纸质申报,在接收后导出申报数据文件(只需要导出申报表的主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存放在地市级的一台服务器的特定目录下供金税二期读取,金税二期读取后删除该文件。CTAIS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网上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通过将电子申报接收软件调用至相应的EJB接口,实现电子申报数据分别写入金税二期和CTAIS数据库(由于软件原因,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目前,总局已完成CTAIS软件接收纳税人按新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的纸质或电子申报数据功能的修改工作。省局决定: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CTAIS软件升级为CTAISv1.05-030118(S)版的工作。升级后的CTAIS软件具有接收新申报表数据的功能。升级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关注CTAIS技术论坛。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同时报送新旧纳税申报表的问题 鉴于升级后的CTAIS软件已可以接收新纳税申报表数据,因此,省局决定:从2003年11月征期开始,一般纳税人只需报送新申报表,不再同时报送旧申报表。各市县局务必做好宣传和新申报表填报辅导工作。 三、[条款废止]关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作废票和红字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会计结账日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各市县局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五、“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帐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帐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六、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抄报税和网上申报程序问题 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各市县局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审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资料。 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 八、各市县局凡是存在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因为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一律必须予以纠正,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 九、各市县局要认真分析实施“一窗式”管理的情况,对于“比对异常”问题,凡属纳税人填报差错的,都要及时告诉纳税人改正,并要举一反三,使其他纳税人也能注意正确申报。要进一步搞好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工作。不仅要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更重要的是要向每一个纳税人做好纳税辅导。向纳税人讲明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应该包括哪些资料,如何真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中有关数字的逻辑关系,申报表的比对项目与认证数和抄报税数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作废票、红字票、负数票等特殊问题,实行网上申报或磁盘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等,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包括抄报税和认证),以免发生差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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