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7月8日,联系电话:0791-88530350,意见建议请发至电子邮箱:916699181@qq.com,或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99号1819室,邮编330000。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330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10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4年7月起(税款所属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4年6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说明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1006元为计算标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3330元/月。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该通知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1006元为计算标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应为1110元/月。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1006元为计算标准,对计算结果的小数进行四舍五入取整,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330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10元/月。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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