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22]174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11-04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中心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2〕174号      2022-11-04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中心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

  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全国技先平台可实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网上申报、认定服务、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功能,为各级管理部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支撑服务。

  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地区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上传至全国技先平台。

  4.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备案办理

  5.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6.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7.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集中报送、统一备案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以及加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的备案函,于每年5月和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及认定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技先平台。

  8.科技部火炬中心依据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省级管理部门依据备案编号制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由全国技先平台自动生成。编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数字为备案编号生成年份,中间六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序列号。

  三、备案变更

  1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1.省级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变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省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证书,备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12.省级管理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进行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13.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相关企业备案编号。

  四、日常管理

  14.省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年度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3),并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汇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5日前通过全国技先平台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15.省级管理部门应履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认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管理混乱、违规认定或人为影响认定结果等问题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停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防范认定备案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五、信息共享

  16.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省级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通过全国技先平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

  税 屋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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