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吉林省某开发区一家招商企业。我企业应支付土地出让金1680万元,但按照当地政府的招商协议我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减免了40%,实际支付出让金1008万元。请问:在申报契税时,我们可以按实际支付的1008万元计算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因此,你单位在申报契税时,应该按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1680万元计算,不可以按实际支付的1008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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