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截至2009年6月30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08
摘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答: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前年度或季度申报纳税的证明资料等。

  •《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答:税务证明的申请、开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资料等,根据汇发「2008」64号以及国税发[2008]122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准。

  •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
  答:首先,应按照内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属于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如果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税法认定为香港居民企业,同时也被内地税法认定为内地居民企业或者内地居民企业在香港的分支机构,则应按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一方的税收居民。对于问题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体情况,  难以作出具体回答。

  •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
  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
  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
  2.我们正在制定相关信息的收集办法。
  3.这个问题具体指什么?

  •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答: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19号令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或由税务机关指定扣缴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答:外国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没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无须申请免税。但涉及应缴纳营业税的,按营业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答: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涉及营业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界定境内劳务。凡构成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按照19号令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答:项目所在地是指劳务发生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界定;实践中存在支付地与征税地不一致现象是正常情况。

  •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
  答:目前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软件的接口,即将下发各地使用。

  •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答:对于问题中提到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包税问题,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非居民个人呢?
  答:没有例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个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请咨询税务总局相关司局。

  •中国是政府转贷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税吧?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某国贷款,再国内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国内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时,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银行再向国外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对方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除外。
  答: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24日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答: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的差额,具体参见财税[2009]59号文件。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答: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总部不需要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
  答: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营业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

  •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
  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计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外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比如说非居民来华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就适用于第二款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答: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应按照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办理。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过去按照每次支付时缴税并开具税务证明,应该指的是非居民的企业所得税被指定扣缴的情形。  如果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则申报纳税时间与支付人付汇时间不一致是很正常的,因此,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时,付汇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协议、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资料外,还需要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明资料。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
  答:由国税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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