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04]3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2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鼓励社会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广大中小纳税人:你们好!

  首先,向辛勤经营、守法纳税,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广大中小纳税人致以崇高的敬意!自治区党委、政府心系广大纳税人,对促进中小商户增收十分关心。为扶持社会弱势群体,鼓励社会就业,提高中小经营者收入,制定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号)。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及时提出了具体政策和贯彻措施,现向你们通告,欢迎你们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下调为4%。

  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增值税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三、自2004年5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达不到30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每次(日)销售额达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四、从2004年5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达不到5000元的、不缴纳营业税。对于按次纳税的,每次(日)

  营业额达不到100元的,不缴纳营业税。

  五、对于个体经营者和个人从事农林牧产品采购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论收入多少,都应按规定纳税。但对个别生活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无业人员(含失业人员)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凭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六、从2004年5月1日起,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其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因政策调整如果您成为免税户的,原来持有的《税务管理IC卡》请继续保留,以便于您购买发票和办理其他税务事项。

  八、如果您的实际经营收入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请您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调整。为了公平税负,税务部门将根据您的实际经营情况,调整税收定额,尽量使核定的税收定额最大限度地符合您的实际经营情况。

  为确保以上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公平税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将优惠政策执行到位。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规范核定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使你们尽快发展壮大。而早日致富最终还是要靠你们通过自己一如既往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创建美好的未来!

  祝你们全家幸福!生活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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