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财税[1997]758号 1997-06-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09]125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他有金融保险业务的单位,在本文件下发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继续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同时,向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条款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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