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405号 1998-04-06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财税便字[1998]11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1号《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8年3月1日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协调解决。 关于增补财税字[1997]101号文件主送机关的通知 财税便字[1998]1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主送机关包括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予增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