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236号 1999-07-06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列支问题 各市、县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省邮政局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批,方可税前列支,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关于修理费用、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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