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评估岗位整理纳税评估资料,逐户填写《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表》(附件6)。 五、纳税评估信息的报送 各单位对市局下发的纳税评估对象必须按月实施纳税评估,在次月20日前报送纳税评估情况。对2003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纳税评估情况,于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局。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2.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3.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4.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 5.约谈结果表 6.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表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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