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结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6、《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7、《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8、《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0、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1、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本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和报送有关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纸质资料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后递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将纸质资料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2、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抵扣范围的,应按规定在申报期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对于实行电子申报的要求另文通知。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2、 装订时,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保管,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报资料)的空白表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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