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15
摘要: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82号        2005-04-15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同时不再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11号),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主要有以下两大改变:一是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表四)》。二是报送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在实行纸质申报情况下,可从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上报;对于实行网上认证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有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对于实行到税务机关前台认证的企业手工填写或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后上报。

  四、为保证所有数据所属时间的一致,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不再顺延一个月报送,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五、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六、有关电子申报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附件:

  1.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3.逻辑关系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5.海关抵扣明细表

  6.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7.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8.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9.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10.《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填表说明

  1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12.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汇总簿封面

  13.资产负债表

  14.利润表

  15.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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