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5]127号 2005-05-19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酱腌菜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5]5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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