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43号 2005-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部分市局询问对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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