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崛起协调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一、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四大区域战略划分中, 中部崛起 战略是中国区域经济布局板块轮动中的重大决策...

  在中部崛起的过程中,中部地区面临着承接国内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梯度转移的历史机遇。这些生产基地引入中部地区,并呈现进一步扩张的趋势。但是,在总部经济实行汇总纳税的情况下,这难免会加剧中部地区税源的转出。以中部地区的河南省为例,据测算,在2002~2005年间,该省企业所得税净转出呈现日趋递增的态势,分别净移出税收收入12.12亿元、19.48亿元、29.62亿元和41.53亿元。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08年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改为“法人”标准。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原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情况,将会有所增加。而中部地区总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这种汇总或合并纳税将进一步加剧税收收入与税源区域间的背离,影响中部地区政府可支配财力水平。
  二、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近中期建议
  (一)突出税收政策的中长期导向,探索在中部地区率先推行税制改革试点
  税收制度安排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和变动,不仅涉及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短期盈利能力的变化,更体现为企业对于未来中长期经营环境的预期。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从中长期制度安排的层面入手,突出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体系的整体性色彩,尽可能减少政策运行中的非规范调整,稳定纳税人对于未来相当时期内经营环境的理性预期。
  同时,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在区域板块轮动中的后发启动优势,结合在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经验,尝试把中部地区构建成全国性税制改革“试验窗口”的政策洼地,将未来税制改革的可能举措(如增值税的扩围、物业税改革等),在中部地区择机率先推行。
  (二)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税收激励措施
  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赋予地方政府和立法监督机构必要的税收管理权,既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体现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在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过程中,可适当考虑赋予中部地区适当的税收自主权,鼓励中部地区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具体的税收制度安排如下:
  第一,农产品加工方面。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全国提供了37.9%的稻谷和小麦,农副产品深加工既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做强农副产品产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现实要求。可以结合中部地区自身产业区位优势的特点,对中部地区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给予一定年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二,赋予中部地区必要的资源优势产业独立税收管理权。中部六省大多是资源大省,该地区拥有全国30%左右的矿产资源,其中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能源矿产等占全国矿产资源总量的1/3以上。就产业结构而言,中部多数省份的主导行业分布在原料工业、燃料动力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只有少数省份形成了一些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的主导产业。可考虑赋予中部地区在资源开采行业税负水平的确定上以较大的自主权,使得中部地区可以更多地分享相应的资源级差地租收益,为中部崛起筹集更多财力支持。
  第三,允许中部地区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基准税率上,拥有在一定区间浮动的权力(如30%)。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办企业,比照执行西部地区优惠税收政策(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探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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