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和大型企业汇总合并纳税,作为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中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税源转出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并且这种趋势随着东部发达地区鼓励企业集中纳税举措的不断出台,可能呈现进一步强化的态势。由于我国政体结构和税权配置结构的特征,我们不具备采用类似美国那样组建跨州税收委员会、实行横向税收分配的客观基础。因此,需要结合推进中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补偿中部地区的税源转移损失。 现代经济史的发展和演进表明,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体中最具有活力的因素,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所在。单纯依靠组建大企业集团和支柱产业,而忽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不仅蕴含着经济主体结构单一化的风险,也容易诱发垄断与寻租等非效率行为。中部地区的崛起,也需要从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入手来加以谋划。 在制定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作为税权配置适当下放的试点,可以给予中部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灵活管理的权力。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结合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根据纯收益率确定综合征收率的做法,并参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欧和俄罗斯成功实行的单一税改革,对于中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实行具有单一税色彩的税制调整。既可以发挥单一税便于操作,征收便利,甚至“纳税申报表只有一张明信片大小”的优点,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又可以较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这种税收洼地效应,将极大地促进中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税源增长。 (四)探索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确保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真正落实 税收饶让原本是指国际税收实践中,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关系的重要原则。但当一国国内不同经济区域之间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税收差异问题时,“国内税收饶让”原则也同样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所谓“国内税收饶让”原则,是指在一国国内存在低税地区和高税地区的情况下,由于低税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对于从低税地区分回高税地区的利润,就不应再实行税率差额补税(主要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为加快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对于经济发达地区企业从中部地区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从而使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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