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中部崛起相关税收政策面临的主要挑战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四大区域战略划分中,“中部崛起”战略是中国区域经济布局板块轮动中的重大决策。作为我国区域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一个经济区域,促进中部崛起税收政策的运用,既具有后发地区的优势,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以减税让利支持区域发展的历史时期 改革开放30年来,以深圳等经济特区为基础、浦东开发为引导,珠三角、长三角已迅速跃升为中国经济最活跃的地区。这两个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跨越式发展,相当程度上受益于税收优惠等政府减税让利的扶持政策。但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已基本结束。 例如,在《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中,给予天津滨海新区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两条:一是,对天津滨海新区所辖规定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比照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内资企业予以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优惠,对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予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在“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地区倾斜,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特区受惠最多,而“两法合并”后滨海新区在未来吸引投资方面却没有特别的优势。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在21世纪初期谋划区域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中,区域性税收政策的地位已日益淡化。 中部地区作为我国区域经济板块轮动中最后启动的区域,对其给予类似于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改革开放初期,大规模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财政体制倾斜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中部地区的崛起将难以单纯(或主要)依靠减税让利的历史发展模式,而需要从税收政策促进区域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承接国内产业梯度转移等经济发展的视角,尝试探求包括治税理念创新在内的公共管理制度创新。 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薄弱,在全国经济区域板块横向比较中,整体竞争力偏低。即便是相对有限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于中部地区企业而言,其刺激作用仍较东部地区显著。 (二)中国区域经济板块发展的高速轮动,制约了后发地区税收调控的政策空间 从世界范围看,区域发展不均衡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各国缩小地区差距大都需要相对漫长的过程。即使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其南部崛起也经历了从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大约30年的时间才总体完成。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提出西部开发战略,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加快调整和改造,再到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在不到10年的时间跨度里,三大区域经济板块的重点发展轮番启动,板块轮动的间隔周期较短,政策着力点的变迁速度相对较快。这种制度变迁的频率,自然是基于我国幅员广阔且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较为严重的理性选择。但是,对于作为最后一个启动板块的中部地区而言,其可供选择的税收政策,大多是其他经济区域已采行激励措施的普适性推广,而较少具有独特的先导性激励政策,使税收政策调控工具的选择空间较为有限。 例如,2007年7月1日起中部地区26个城市参与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就是在此前东北地区普遍试点基础上试点范围的转移。尽管可以对于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政策洼地”效应,但与东北地区相比,中部六省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县,比东北地区少了10个市和62个区县,试点政策对中部地区的惠及面相对狭小。 (三)总部经济的发展以及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导致中部地区税源净流出问题日趋严重 总部经济是近年兴起的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理念,体现了未来一定时期内企业区域集群布局的发展趋势。总部对于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主要包括:一是,由于结算中心通常设在总部,企业的部分税收会在总部所在地纳税:二是总部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贡献。2005年底发布的第一部《中国总部经济蓝皮书》中,对全国35个主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能力的评价结果显示,中部地区只有湖北省武汉市进入总部经济发展能力前十名……并且,在总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中小城市的企业总部向大城市迁移,大城市的企业生产基地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的流动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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