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6]263号 2006-09-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由于我市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因此各局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可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暂不执行。 二、按照《规程》规定,“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由于上述流程与我市目前的“一窗式”管理流程不一致,市局目前正在研究调整和完善我市“一窗式”管理流程的业务及技术实现方案,待市局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各局。在市局未作统一调整之前,各局暂按照我市目前的“一窗式”管理流程执行。 三、自2006年11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各局应按照《规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进一步提高“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 四、各局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总结(包括:总体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及相关意见或建议等)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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