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代开普通发票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7]126号 2007-04-1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或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关于代开其他普通发票 (一)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除货运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二)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经地税机关办税窗口审核确认一致后予以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 3.填写《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三)对外省个人来我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需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按上列(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对外省的单位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领取发票自行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发票申请表、合同、付款方书面证明等材料由地税机关留存,随同代开发票装订归档,以备查验。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足额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在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如:领导岗或计征股长)要按月对纳税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代开发票手续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足额征收税款,代开发票装订归档是否及时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切实加强监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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