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等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 2010-9-6 现就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鉴于近年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中的毛利较低,金融机构按1%的预征率预缴、按月清算形成多缴增值税税款无法及时消化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全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二、部分金融机构于在2010年年初开展的个人实物白银销售业务,其业务类型与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同属应征增值税范围,且经营核算方式、操作流程基本相同,为方便金融机构核算和申报纳税,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白银交易等贵金属销售业务可比照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增值税预征率为0.5%。 三、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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