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 财税政便字[1995]1号 1995-0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前发(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中所附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贷款项目表》中涉及有金额单位的指标项目,除“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和“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外,其余项目金额单位均为万美元。 二、《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指标项目中的流转税是指原税制征收的增值税、产品税和新税制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94)财税字第104号文件标题中“增值税”前的“的”字有误,应改为“以”字。 税 屋附件: 1.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2.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5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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