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B企业为同一自然人股东,现在A企业将自有的部分房屋和土地无偿给B企业使用,请问此时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由B企业缴纳?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A企业缴纳,但财税[2009]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B企业,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因此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企业缴纳,A企业如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B企业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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