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333号 1996-09-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第二款“需刻制有防伪标志地发票专用章地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到发证地税务机关申请刻制,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处统一到省公安厅三处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部分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为加强对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利用印章进行诈骗活动等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税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定如下: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厘米,短轴为2.8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环刻用票户的全称,中间横刻税务登记号,下半圆环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如需刻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上方刻上顺序编号“(1)、(2)……”字样。本发票专用章从1997年1月1日起启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同时废止。 [部分废止]根据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在指定的刻章店刻制。为保证印章刻制的质量,加强印章管理和防伪性能,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发票专用章应有防伪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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