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上,会计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搬迁收入通过“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核算。背离了搬迁补偿款的政府补助性质;也有些学者提出不一致的观点: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政府补助,应通过“专项应付款”和“资本公积”进行核算;也有人认为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对于重建过程中的各种补偿,应转入“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扣除“递延收益”的余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搬迁补偿款的属性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来看,搬迁补偿款实质上是政府支付一定的对价来换取企业做出搬迁的履约行为,其本质上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由于不同主体之间追求的目的不同,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也应当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义务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从经济学上,搬迁补偿款是政府对于企业财产和其他损失支付的对价,由于企业与政府双方的博弈存在,政府所给予的补偿可能会大于或小于企业实际的损失,会出现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的不同结果。 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政府补助是因为补偿款不符合无偿的特征。因为政府补助的特征是强调无偿性,这种无偿性是指企业的无偿取得。而搬迁补偿款是对企业放弃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补偿,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因此并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实际上,财会[2009]8号文是对会计准则的解释,其地位大大低于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搬迁活动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其补偿款也就不可能是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因而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从本质上来看,由于搬迁补偿款取得的前提是企业放弃或者承诺放弃经济利益,因而对于搬迁补偿款的确认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企业按照搬迁协议,对原有财产的放弃或者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支出,应该看作这种负债的减少。补偿不足或者补偿过度时,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附录对于“专项应付款”的解释,“专项应付款”的前提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专项资金,因而实务中使用“专项应付款”容易引起报表使用者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收到时搬迁补偿时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更为合适。 三、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A企业账面价值如下:土地原值1000万元,摊余金额8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原值500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A企业实际重置土地2000万元,重置房屋等建筑物等4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1800万元,实际支付其他费用1000万元。 1.A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偿款时(单位:万元,下同): 2.原土地证、原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注消时: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00 3.移交不可移动机器设备时: 4.搬迁其他支出或损失发生时: 四、搬迁补偿的税务处理 表见附件。 下载: zip 文件 五、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通过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上的相关规定及补偿款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搬迁补偿款的性质并非属于政府补助。因此,财会[2009]8号文对搬迁补偿款作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有矛盾。同时,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搬迁补偿款的核算,也存在着不妥之处。由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角度不同,税务上通常对搬迁补偿款的纳税周期定义为不超过五年的搬迁完成当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从而在确认损益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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