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新电子税局智慧提醒功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无忧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4-10-21
摘要: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中,“资产总额”填报数据的计数单位为“万元”,企业申报时容易混淆计数单位,错误按照“元”进行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中,“营业收入”填报数据的数据为当年营业收入的累计金额,但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理解错误,可能仅填报申报所属期的季度数据,未填报累计收入。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出现的提示提醒,这些正常么?


  申税小微

  别担心!这是为了协助纳税人正确申报,减少纳税风险,减轻办税负担,新电子税局推出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智慧提醒功能。企业仅需将光标移动至“  或  ”即可查看智慧提醒内容,再根据提醒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正确,减少申报差错。

  举例来说: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中,“资产总额”填报数据的计数单位为“万元”,企业申报时容易混淆计数单位,错误按照“元”进行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中,“营业收入”填报数据的数据为当年营业收入的累计金额,但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理解错误,可能仅填报申报所属期的季度数据,未填报累计收入

  财务小王

  那在预缴申报时,出现的预警提醒事项,必须要进行更正吗?

  申税小微

  要注意区分!

  红色

  红色智慧提醒为强制性监控,表明企业申报错误,需修改正确;

  黄色

  黄色智慧提醒仅为提示信息,企业核实准确后,如实申报即可。

  财务小王

  谢谢申税小微!这样申报更方便啦!


常见问题

  1、问: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有哪几种模式?系统如何判断我适用哪种申报模式?

  答:根据您的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系统自动匹配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三种模式适用条件如下:

  (1)确认式申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2)补录式申报又分为一键零申报、简易申报、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种。系统依据纳税人企业类型、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往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享受优惠情况、发票开具情况、财务报表数据等判断适用模式。

  (3)填表式申报针对业务复杂的纳税人。

  2、问:如果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系统预填数据与我公司实际数据存在差异,我应当如何修改?

  答:进入申报界面后,如您已报送同期财务报表,系统自动获取财务报表信息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本年累计金额进行预填;如预填数据与实际存在差异您可对预填数据进行修改。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易错点

  易错点1:

  预缴申报表“资产总额”的单位为“万元”,而非“元”。比如,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合计”期末余额为1,000,000.00元,在预缴申报表中应正确填写为100.00万元。

  易错点2: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易错点3:

  要注意,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数据应与利润表保持一致。不应将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等损益类科目数据加和后填入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行次。

  易错点4:

  要注意,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成本”数据应与利润表保持一致。不应将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数据加和后填入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行次。

  易错点5:

  误以为预缴申报表中第3行“利润总额”等于第1行“营业收入”减去第2行“营业成本”。应注意,预缴申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并不存在表内计算关系,“利润总额”数据应与利润表保持一致。

  易错点6:

  对于符合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等在内的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注意在申报表中添加优惠事项行次,并准确填写“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所得减免”“减:减免所得税额”等子事项信息。特别说明,对于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自动判别和填写相应优惠事项。

  易错点7:

  比如,存在2023年度新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2024年度不符合不就地预缴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更新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报告信息,并进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申报,避免产生逾期申报的情况。

  易错点8:

  纳税人需要完成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预缴申报时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系统将自动计算和填写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信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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