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提交资料的公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9-29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代开普通发票提交资料公告如下: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江苏省南京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或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 (二)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三)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四)对上述三类申请代开人申请开具单笔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进货发票或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 2.运费发票或者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输单证; 3.销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 二、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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