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3]6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14
摘要:加油站除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

青国税发[2003]61号     2003-04-14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省局对部分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抽查,了解到我省部分地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管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中,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了对“加油枪”的管理上,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规定,要求加油站设置台帐和报送“三表”;

  二、没有利用加油站纳税人设置的台帐、报送的“三表”等征管资料,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的稽核和有效的纳税评估;

  三、没有及时对加油站成品油的进、销、存情况以及利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不记或少记销售等问题进行稽查,致使加油站偷逃税收现象严重,增值税税负偏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管,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堵塞税收漏洞,合理提高加油站增值税税负。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自文到之日起,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合理提高加油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监督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完整真实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成品油销售业务,并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帐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加油站除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对加油站报送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认真地稽核,并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对加油站的有关数据资料的稽核情况和纳税评估情况作出结论,并由负责稽核和评估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对经稽核不一致或评估异常的加油站,应即按规定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加油站进行巡回检查,按月对加油站的成品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发现其成品油销售登记不真实、不完整,或有不通过税控加油装置销售成品油、帐外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按偷税处罚。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加油站的稽查力度。结合加油站的稽核和纳税评估结论情况,对加油站油品的购销存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的稽查。

  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加油机维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油站在进行加油机维修前应事先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及时调取相关数据,与加油站共同做好有关数据的书面记录和核对工作。加油机维修完毕,税务机关还要及时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并进行铅封。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擅自拆卸或修理税控加油机、改动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税务机关在对加油站进行税收征管的同时,要增强对加油站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意识,加大对有关人员税收知识辅导的力度,不断提高加油站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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