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有的企业因为税务审计等原因,发现汇算清缴年度有某项营业收入存在错记、漏记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涉及会计账务、会计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调整,需要企业人员准确理解会计和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还有企业担心,收入调整后会不会造成重复纳税? 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3年3月的审计中发现,2012年12月少计销售收入100万元,成本70万元,此时该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未完成,按照客户的要求,企业要对本次补记的销售收入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作如下调整(单位:万元,下同):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70 借:所得税费用7.5⑤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2.5 第二,对2013年3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处理。 本期增值税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法是:把②的收入100万元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对应③的增值税税款17万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 不论企业是否对这笔检查调增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金额及销项税,都不用填写在申报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第二列。 第三,调整2013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即2012年资产负债表年末数)。 把①处的数据117万元加入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应收账款”中,把④处的数据70万元从2013年资产负债表期初“库存商品”中减除。 第四,对2012年会计利润表的本期数进行调整。 第五,对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影响。 第六,本次检查调增收入是否导致重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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