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3]3号 2013-04-1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通知如下: 一、延长实施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措施。省级财政增加安排2亿元用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用电奖励,实施时间延长至2013年底。具体方法按省政府闽政发明电[2013]1号文执行。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和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力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底。 二、调整部分行业和地区用电峰谷时段。二季度开始,在部分店家趸售区选取特定行业执行延长用电谷时段2小时,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的措施。 三、执行率、弃水期电价。对符合要求的铁合金(结晶硅)企业在今年上半年执行丰、弃水期电价,总用电量在7亿千瓦时及一下100%执行弃水期店家,超过7亿千瓦时部分执行丰水期电价,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在6月底按各企业实际用电量占比进行分配结算。 四、扩大省内煤炭销售。调整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等3家电厂与存煤挂钩的“三公”电量,并按比例使用本省生产的煤炭奖励“三公”电量100万千瓦时。 五、鼓励本省工业企业拓展市场。对本省汽车整车、船舶及其他大型装备等制造业龙头企业配套零配件、钢材、机电产品由省外配套改为省内配套,其调整部分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本省制造业企业产品互采互用;对新进入国内外大型零售超市采购供应商目录的企业,按进入第一年度实际采购额给予5‰一次性奖励,支持品牌企业成为大型零售企业供应商;对企业抱团参加国内大型展会以及抱团入驻省外中心城市大型专业市场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支持企业抱团开拓省外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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