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购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0]168号 2010-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省局决定在第一批12个扩大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的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单位 凡在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业务范围调整的征管问题 各地要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西湖区等十二个县市区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113号)要求,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同步、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窗口、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一是必须在办税大厅单设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窗口征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必须按照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好征管工作。三是必须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安装银联POS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四是必须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实地业务辅导和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 (三)各地将工作方案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业务二组),以便掌握工作进度。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