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和设备”条款约定:劳务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由劳务公司购买提供。在劳务款结算时,劳务公司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在合同签订中,劳务分包条款中包含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周四转材料,这种分包行为是违法的,如何将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变成合法行为?最直接有效的策略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建筑设备湿租合同和主要周转材料干租合同,一份是劳务清包工合同,具体的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1)在湿租合同中必须约定:“设备操作人员配备”条款,该条款约定:出租方(劳务公司)配备建筑设备操作人员几名、操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操作人员的工资报酬由出租方(劳务公司)承担。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 第一:如果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且配备操作人员,则劳务公司(出租方)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专票或普票均可) 第二:如果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且配备操作人员,则劳务公司(出租方)向建筑企业按一般计税方法开票(现行税率是9%); 第三:如果主要周转材料出租(干租形式),是2013年8月1前购买的,则劳务公司(出租方)向建筑企业开具5%的专票或普票,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按一般计税开票(现行税率是13%)。 第四:由于劳务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的类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公告第23号文件的规定,劳务公司发生湿租行为,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写明工程劳务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干租行为不需要写明项目名称。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