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业集团税收调查指标。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指标、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财务指标、国内税收指标和各类进出口税收指标和各类收费指标,企业集团需填写2013年度和2014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共同做好调查工作。税收调查工作业务性强,高度综合,涉及与企业相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业务以及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规划核算、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

  因此,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稳定调查队伍,为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妥善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把税收调查工作做实做好。同时,为了更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落实范围、细化要求,勇于探索新途径。各地税务机关务必从改革大局着眼,全面落实调查工作各项要求,提高数据质量,服务税制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1.扎实核对调查名单。为服务纳税人、避免重复调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改变以往由各地根据要求自行确定重点调查范围的操作模式,将统一下发调查企业主名单及备选名单。各地须在规定时间内逐户认真核实,如存在关、停、并、转、非正常、零税企业导致无法调查的,应严格按照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的原则从下发的备选名单中选择企业进行等额替换,并将替换情况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2.大力倡导联合调查。国、地税协同开展税收调查,是创新工作方式的重大举措,是主动适应当前改革形势的有益探索。2014年,重庆、大连等地国、地税机关积极探索联合调查,采用“统一布置、统一调查、统一会审、统一上报”的工作模式,提高调查效率,实现数据共享,提升分析质效,成效显著。2015年,各地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大胆尝试,力争实现国、地税联合调查。

  3.严格落实填报要求。各地区在落实企业调查范围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调查数据总体填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把关。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指标,应通知企业修改,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斟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2)总、分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一是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二是总、分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仅填报本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其分支机构仅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3)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

  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

  4.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对2015年的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亮点,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汇总各地经验,作为交流材料向全国推广。

  各地在总结材料中要对调查企业的落实情况、重点行业的确定情况、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抽样调查企业情况作专题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4)。各地应依法使用专项经费,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助推工作。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中,要包含以下附件: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税收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说明、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三)多措并举、严控质量,确保取得新突破。质量是数据的灵魂和核心,是税收调查工作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各地对此应有高度认识,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1.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各地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差错消除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一要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建立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尤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二要层层分解任务,尽可能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填报审核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提升工作效率。三要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对于审核中出现的提示信息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修改。

  2.着力推行网上直报。为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各地区应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调查,由调查企业直接在互联网上直接填报数据,各单位须注意加强线下审核。对已开发网上直报平台的税务机关,应使用自有平台填报,不再使用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对尚未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调查名单和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 http://ssdc?mof?gov?cn)承载能力分配资源,分配情况另行通知。

  3.切实加强工作培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制作税收调查辅导课件,各地区要逐级下发,指导一线税收调查人员和纳税人开展调查工作。各地区要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分类、分层级开展税收调查培训,强调年度工作要点、指导数据分析应用。

  充分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平台,拓展培训咨询功能,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四)创新思想,深化分析,力争实现新跨越。利用调查数据开展税收测算分析,是调查工作的根本点和落脚点。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工作重点和税源结构,选好分析角度,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促进调查分析提档升级。鼓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参考题目和全国性数据开展分析,可开展跨地区合作。分析报告应避免单纯就数据论数据,要运用税收调查数据结合宏观经济数据、征管数据以及调研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到结构精炼、观点新颖、见解独到、分析透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与高校、研究机构展开合作,引入新的分析软件和技术。

  各地区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具体要求,抓紧落实,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确保2015年税收调查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税 屋附件:

  1.全国税收调查抽样企业选取方法

  2.国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3.地税机关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完成情况表

  4.抽样调查企业调查情况说明提纲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