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1991-10-30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1991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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