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无偿捐赠单位免征增值税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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