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6]1337号 2006-8-7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0]18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0份)30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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