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常用汉语言培训。对本条第二、三、四项培训中需强化汉语言的少数民族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汉语言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补贴办法和程序由各地州市制定。 (六)毕业生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给予补贴,对创业成功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奖励。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本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自治区现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贴。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创业成功毕业生1000元奖励资金拨付办法由各地州市制定。毕业生参加的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补贴办法和程序由各地州市参照自治区现行创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七)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未就业高效毕业生(含本年度毕业生)初次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咨询、公共营养”等高新技术职业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五级职业资格200元、四级400元、三级600元、二级800元、一级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职业目录以自治区当年公布为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补贴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上述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未明确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一)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申领时,由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向所在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二)对赴内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上述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生活补助费支持。 五、关于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提高生活补贴标准政策 (一)对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和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的范围,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岗位目录及各地确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范围执行。具体审核拨付程序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2011年1月1日以前在南疆三地州、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以下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企业可持企业营业执照、提前招用的见习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 七、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对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仍然按照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规定的申领程序办理。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大中专毕业生跨地区、跨区域灵活就业的,其应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由就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二)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关于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对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应由本人负责。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岗位推荐等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九、关于按比例从失业保险提取用于促进就业资金的审批 按照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起3年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统筹地区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按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对需要提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比例的统筹地区,应在确保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失业保险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同意后,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拨付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含历年结余)、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当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促进就业资金,均可用于各地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当地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涉及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审核把关。要规范操作,明确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问责制。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骗取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涉及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收费减免等其他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由自治区组织、税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对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涉及的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及加大面向基层就业力度等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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