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11]14号 新疆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1-02
摘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

新疆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14号        20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党发[2010]18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充分就业,结合我区现行促进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对在新疆注册的种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一)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认定,并同时递交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按上述申请、审核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新党发[2010]18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

  (一)补贴标准及期限。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为基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同时持个人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证明、工资支付凭证、个人银行卡号等材料,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申领程序,按季度申报,经县级及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

  (三)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关于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享受有关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观念、就业政策培训。对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培训,按照每人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20元为毕业生伙食补贴,补贴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拨付,补贴办法和程序由各地州市制定。

  (二)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开展1至6个月岗前技能培训或订单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补贴程序为: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前填写《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鉴定)花名册》,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备案。培训结束后填写《职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自治区现行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账户。

  (三)培训机构开展毕业生技能培训。培训机构组织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技能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在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所属县(市)、乡(镇)进行异地技能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签订补贴外,再给予师资和设备等损耗特别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300元,补贴办法和程序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毕业生有组织到异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办法和程序由各地州市制定。

  (四)对口援疆毕业生技能培训。对援疆省市培训机构来疆开展技能培训和受援县(市)组织毕业生到对口援疆省市进行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补贴办法和程序由各地州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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