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国税函[2008]6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 我公司令年1月份购进一批机电产品,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认证通过。但主管税务机关近日通知我们,经系统稽核比对,该发票属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经询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请问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我公司取得的该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解答】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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