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市监发[2021]195号 2021-8-27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深入提升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不断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2021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贯彻执行《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警示教育才是目的。将市场监管法律中已经明确的依法可不予处罚事项归纳整理并主动向社会公示,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公平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更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所属机构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精准裁量处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程序、救济等合法权利,处罚裁量要合理适当、过罚相当,禁止以机械教条、简单粗暴的方式套用法律条款,也应正确发挥《免罚清单》的指导作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不得出现失职、渎职甚至徇私枉法现象。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事项相关重要条件。“首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免罚案件台账》和《免罚主体信息库》,确保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首次违法”的合理判定;包容免罚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免罚清单》的执行要与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效衔接,在规定的裁量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故意、危害程度等各项因素,避免过罚不当和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发生,坚持比例原则,确保处罚公正、合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对免于处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教育、警示。经裁量后免于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违法行为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不予公示,当事人主动要求公示的除外。各单位要创新理念,灵活运用行政指导书、劝导示范、警示告诫、以案普法、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四、注意法律效力问题,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本清单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清单事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和落实工作,并主动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五、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反馈。《免罚清单》自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二年。各级部门在贯彻落实中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联系电话:0351-7680216,电子邮箱:sxscfg@126.com。 山西省币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