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扩围实施办法出台,增值税链条全行业打通

来源:财经壹线 作者:财经壹线 人气: 时间:2016-03-26
摘要:摘要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为四大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扩围日期为5月1日。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正式通过营改增方案。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

摘要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为“四大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为“营改增”)扩围日期为5月1日。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正式通过营改增方案。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期盼已久的营改增扩围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规定,营改增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税率方面,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税率为17%;其他应税行为(含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税率为6%;境内纳税人发生的财税部门规定范围内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免税。此外,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抵扣所含进项税额。至此,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将全部改征增值税,新增试点纳税人、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需及时关注税制调整带来的重大影响。

详细内容

整体情况

财税[2016]36号》由“实施办法加4个附件”组成,结构上与以往营改增政策保持一致。《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日期及工作要求。4个附件包括: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聚焦纳税人、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税额等增值税要素;

-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分别对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期间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逐项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保留至营改增试点期间;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了适用零税率或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

《通知》内容涵盖全部营改增业务,以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为“106号文”)为代表的部分原营改增文件将同时停止执行。因此,《通知》对新增试点纳税人、原试点纳税人、非试点纳税人将产生深远影响。

财税[2016]36号》中的新规定和调整

  • 征税范围调整

《通知》规定,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通知》在将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销售及租赁不动产纳入的同时,对原各项服务的注释范围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例如:

-将“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从“研发和技术服务”分别归入“销售无形资产”、“鉴证咨询服务”;

-将“货运代理,代理报关”从“物流辅助服务”归入新设的“商务辅助服务”;

-将“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从“业务流程管理”项下分离,独立成节;

-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归入“金融服务”;

-将“物流辅助”中的部分业务定义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归入“交通运输服务”。

上述改变表明,应税服务范围随着营改增的试点进程逐渐细致完备。税目注释的改变对于涉及的试点纳税人来说,即使在经济业务不变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税目乃至税率的变化。纳税人应尽快熟悉注释内容,准确判断经营业务的应税服务类别和适用税率。

  • 兼营与混合销售

《通知》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同时,106号文中“混业经营”的概念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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