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分录怎么写? 解答: 举例:甲企业将商业地产出租给某商超,租赁期限5年,合同约定:第一年为免租期,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租金为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暂不考虑增值税)。合同同时约定,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金。 甲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虽然第一年合同约定是免租金,但是应将总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假设采用直线法分摊,则每年分摊的租金收入为800万元。 第一年需要确认租金收入800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8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 在税务方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在第一年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就存在暂时性差异:会计确认了收入,而税务没有确认收入。对于该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等,会计确认了收入,就要相应的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的所得税,但是该税暂时不用缴纳,所以就要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200万元(800万×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00万元 到了第二年,会计累计确认收入1600万元(800万×2),税务方面确认应税收入1000万元,依然是会计收入大于税务收入,需要继续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差额600万计算,但是与第一年相比差异已经减少了200万元,因此需要冲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200万×25%) 贷:所得税费用50万元 以后得第三年至第五年,情形也是与第二年一样,税会差异逐步减少,需要逐年冲销(转回)第一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会计分录与第二年一致,不再赘述。 将整个租赁期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与转回,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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