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含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的营改增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为,有“安全保护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实行分包的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21类。其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与本文主旨相关的差额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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