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发生即填报,即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就需要填报,即使没有纳税调整项目也要填报。 企业处置资产产生收益不填报本表,即使发生纳税调整也不填报本表,如: 处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处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收益的,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2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
2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 (2)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在本表填报; (3)按照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搬迁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即使搬迁过程中存在会计与税法差异,也不在本表调整。
23.《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2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项目和金额。不包括: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收入。 (3)被投资企业清算和撤回或减少投资股东的投资投资损失,本表不做调整,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同时填报A105091《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三部分“投资损失”。 (4)被投资企业清算和撤回或减少投资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本表不做调整,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填报与纳税调整
2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
2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和金额。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和金额。 适用的新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
3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项目和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金额。
3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如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第13行以下没有数值,则本行不需要填报;如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第13行以下有数值,且需要填报,且填报数额不得大于“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13行以下各明细之和×25%。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1)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2)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和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例】企业2016年12月10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6年度起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新政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5.《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
3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7.《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9.《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4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所属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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