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个法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 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再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主要是指对规定的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及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收、可抵扣、可退税。 当然,如果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则只能免,不能抵,不能退。 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适用零税率,不是税收优惠,是法定征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税率为“0%”进行开具,发票开出后,显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0%”。
发票开具完毕后,显示为下图:
纳税人的收入,并不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譬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以及获得的保险赔偿等,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不征税收入。 理论上讲,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不征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非增值税应税收入,很多情况也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了。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二、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以下信息:
纳税人在发生上述行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不征税”。发票开具完毕后,展示为下图:
图中税率栏显示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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