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12-22 税屋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因购销新能源电力产品导致增值税税负下降及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1.6%调整为1%。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3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