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税政字[1998]1号 1998-01-05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转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对<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国税函[1997]64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申了对来源于境外所得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们原则同意。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表述欠准确,建议作适当修改。如“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机构或公司支付、负担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或公司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不够准确。我们认为,如果受雇机构或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则该法人没有义务向境内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税款。能够向我国境内税务机关申报中方雇员的个的所得税并代扣代缴税款的,应限于不属于外国法人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处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财政部 1998年1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