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在所得税申报中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那么是否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呢?我们咨询了当地税务机关,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由于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亏损弥补这一栏,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是不允许弥补亏损的。请问,我们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因此,企业预缴的所得税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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