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清查出“小金库”资金汇交入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检办字[1995]114号 1995-05-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落实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法规》,确保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及时收缴财政,现就有关问题法规如下: 一、所有企业和单位在这次清理检查中,不论是自清自查还是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 资金,都要按照1993年以来的发生数和1992年底的滚存余额数,调整有关财务会计帐目,单独计算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 二、清理检查“小金库”资金应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应缴收入,连同处以的罚款,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专项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1.凡属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均按法规的缴库渠道缴入地方财政。 2.凡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的款项,不论是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办法还是实行就地缴库办法,一律由企业和单位经所在地开户银行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 3.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等收入,按国家现行制度法规的缴库渠道和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4.清查“小金库”资金处以的罚款,一律按企业和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收缴入库,即地方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缴入地方财政,中央企业和单位被处以的罚款直接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三、各企业和单位办理汇缴“小金库”专项违纪收入时,要在银行信汇(电汇)凭证或转帐支票“用途”栏中注明“小金库”。 四、银行信汇(电汇)凭证可作为企业和单位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1995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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