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 为方便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入区企业办理优惠政策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市政府授权,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认定主体 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证明文件。 二、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规定,已申报并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三、认定程序 申请办理产业认定的前海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出具要求提供优惠产业认定的书面通知后,按下列要求备齐材料,向深圳市前海管理局(e站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优惠目录》证明的通知书1份(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5.企业申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1份); 6.如所属行业须要前置审批或特许经营,须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不提供; 7.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不同产业类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见附件2); 9.企业认为可以证明其主营业务及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认定证明文件(如需补充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如经认定,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优惠范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附件: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申请表 2.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要点及资料清单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5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深圳市政府的授权,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的通告》(深前海[2015]152号)。 一、续期的背景 2018年4月开始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据此,深前海[2015]152号文于2018年7月31日到期。 2018年7月,前海管理局对深前海[2015]152号文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18]4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续期的依据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上述纳税年度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于次年5月31日结束。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对难以界定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发出通知,由前海管理局组织认定,相应工作只能在纳税年度的次年开展。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最后一年为2020年,认定工作实际需在2021年下半年完成。 由于深前海规[2018]4号文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前海管理局为合法合规开展2020纳税年度认定工作,对该文件进行续期,延长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续期的内容 详见《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4号)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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